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缴存第二十条已废止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年薪制的职工的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年薪计算,但不得超过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五倍。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