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自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比例。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