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缴存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自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比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