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缴存第十九条已废止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用送缴或转帐两种方式。采用送缴方式的,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审核手续。审核无误后,到存取专柜办理缴存手续。采用转帐方式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应当签订转帐协议,每月按协议规定办理转帐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