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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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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存
第十八条
已废止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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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