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缴存第十七条已废止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到登记专柜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存取专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