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存取专柜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