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法规案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书面说明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