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条已修改法规案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书面说明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