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参加。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