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九条已修改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将法规草案相关材料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将材料转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充材料。不能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提交相关材料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主任会议建议暂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