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月前向市级国家机关、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互联网以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