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对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