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对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