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通过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保证质量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