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通过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保证质量的原则。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