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