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