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在组织献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五)在同血液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六)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成效显著的;

(七)为献血事业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八)其他为献血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