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在组织献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五)在同血液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六)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成效显著的;
(七)为献血事业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八)其他为献血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