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出核准的项目、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