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自献血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用血:

(一)献血者本人三个月后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的三至五倍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本人三个月内和五年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五年内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四)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直系亲属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在本省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医疗单位出具的用血单据到采血单位核销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还须提供其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激励办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