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科技部门负责农业科技投资的下列管理和监督工作:(一)编制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中用于农业部分的计划;(二)会同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象等部门审批财政投入的重要农业科技投资项目;(三)监督检查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投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