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业资源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用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林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交纳补偿费或者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