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业资源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经协商或调处未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开发有争议的林地,不得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