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内国有、集体山林及自留山、责任山的权属,以划定发证为准,其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确需变动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

已划定的国有林,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占。

自留山应按规定要求经营,责任山必须履行承包合同。

不按规定经营的自留山,视其情况征收荒芜费或者由集体收回重新确定使用权。不履行承包合同的责任山,由集体收回或者另行承包。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