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业资源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内国有、集体山林及自留山、责任山的权属,以划定发证为准,其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确需变动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已划定的国有林,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留山应按规定要求经营,责任山必须履行承包合同。不按规定经营的自留山,视其情况征收荒芜费或者由集体收回重新确定使用权。不履行承包合同的责任山,由集体收回或者另行承包。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