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列为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严禁猎捕、采挖、买卖、加工和经营。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猎捕和采集标本的,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