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乡(镇)、村必须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每年12月至次年5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至5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

乡(镇)、村应当制订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各村应设护林员,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扑救。交通、邮电、民政、物资、粮食、卫生、气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护林防火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筹资。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