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十六条有效县、乡(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多渠道分级筹资,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重点用于造林护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育林基金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发展林业。林业基金包括:(一)育林基金;(二)更新改造基金;(三)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四)按规定向采集、经营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六)县、乡(镇)财政拨款;(七)其他收入。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