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乡(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多渠道分级筹资,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重点用于造林护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育林基金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发展林业。林业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

(二)更新改造基金;

(三)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

(四)按规定向采集、经营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六)县、乡(镇)财政拨款;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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