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绿化所需的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