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绿化所需的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