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绿化造林必须使用合格的种子和苗木,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木种子苗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绿化造林规划,合理布点,建立优良种苗生产基地,提供优质种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