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工程造林、城市绿化必须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造林规划编制施工设计,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设计施工。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本地区城乡绿化造林进行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