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