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