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