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本市铜官区所辖社区;义安区五松镇隶属社区和城东村、顺安镇隶属社区;郊区大通镇隶属社区、桥南办事处隶属社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九)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禁放区域和地点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