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