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批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