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批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