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