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公安部门可以对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