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在发展民族教育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分别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一)按期实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达到任期目标的县、乡(镇)人民政府;(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民族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三)国内外支持民族教育,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四)在发展民族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