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充分发挥合同教师在民族教育中的作用。合同教师同公办教师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教学成绩突出的合同教师,可以优先录用为公办教师。

合同教师工资的最低保证数,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并使其报酬逐步达到相当于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同教师福利基金,用于解决合同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困难补助和“老有所养”的问题。

合同教师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同教师合格证后,方能聘用。

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合同教师管理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