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在发展民族教育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分别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期实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达到任期目标的县、乡(镇)人民政府;

(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民族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三)国内外支持民族教育,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四)在发展民族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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