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经州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傣文、汉文双文合格证者,在双文教学工作中,教学效果好的,工资向上浮动一级。能使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提高汉文教学质量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专项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