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一级保护区内必须严格保护原有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除按规划统一设置必要的保护和游览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设施。严禁挖沙取土、开山采石、新造坟墓和放牧。二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景观影响评价。不得新建改变地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和设施。三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要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