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大理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巍山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