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