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