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