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湿地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湿地污染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修复。有关部门应当将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林业主管部门,实现湿地监测信息互通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湿地面积、水质、生物多样性等湿地状况的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