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省级重要湿地调查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