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