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方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