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