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可以根据湿地的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等。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可以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